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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菁華集團
時間: 2024-08-03 10: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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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清算申請公司清算【釋義】申請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最重要的債權過程中,公司董事、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等在公司重新整頓后,怠于履行職責,未在《公司法》相關規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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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清算
申請公司清算
【釋義】
申請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最重要的債權過程中,公司董事、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等在公司重新整頓后,怠于履行職責,未在《公司法》相關規定的期限內混編清算組正在清算,或則可是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時間清算,或則存在地其他不違法清算很有可能嚴重點極大損害公司股東或是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公司股東的或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申請。
《公司法》對公司清算、清算組職權、最后清算程序等內容對他了規定。該法第183條規定:公司因直接出現本法第180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而重整的,應當及時在重新整頓事由又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是對嚴重逾期不變更工商登記接受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先申請人民法院指定你或是人員組成清算組通過清算。人民法院應在受理該先申請,并及時組織后清算組通過清算。
【地區管轄】
因申請公司清算又想到的訴訟,原則上以《民事訴訟法》中管轄區的相關規定為基礎,但要綜合考慮公司所在地等因素來確定管轄法院。據《民事訴訟法》第2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24條的規定,在地域管轄方面,可以申請公司清算案件一般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可以注冊地人民法院行政管轄權;在級別管轄方面,一般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級別不予判斷,即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地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審核批準登記時公司的申請公司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凝元期市以下的公司登記機關批復文件辦理登記公司的申請公司清算案件。
【法律適用】
全面處理先申請公司清算案件的法律依據比較多是《民法典》第70-72條,《公司法》第183-18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的相關規定。
【可以確定該案由應當再注意的問題】
再申請公司清算案由相比于債權責任糾紛案由,債權責任糾紛一類訴訟案件,是指清算組成員在最后清算期間,因顯然是故意的或重大過失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糾紛,其訴訟主體是“與公司或是的糾紛”下的第三級案由。
冂凵(bybgq.cn)權威整理一番最高法民事案由
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相關規定理解與范圍問題
法商參考:新《公司法》下公司注銷和清算變化及國有公司清算流程
202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西安北方光電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經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內容按照,并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相較于原公司法,新《公司法》對多項制度提出了實質性的修改,通常集中在一起于股東出資責任、轉讓股權制度、公司治理制度以及董監高責任和中小股東權利保護方面。其中,新《公司法》關與股東出資方面,明確指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應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也可以見得,未來將有大批殼公司和僵尸企業清算和自動注銷。但,是為方便啊讀者更各個的了解新《公司法》關于公司清算和注消的相關規定,本文擬要注意對比新《公司法》對公司注銷和清算的變化,包括尤其可以介紹下大型國企在一一清算過程中的特殊之處。
一、新《公司法》對公司重整和清算的修改
(一)新增公司重新整頓公告義務
新《公司法》232條規定,本法第229第1款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重整事由再次出現時,應在想執行清算程序。其第2款反詰了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作為公司解散隊伍的一項有用工具,公司應在再次出現法律有規定解散事由十日內予以公示。
《公司法》(2023)
《公司法》(2018)
第229條:公司因a選項原因解散隊伍:
(一)公司章程明文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或者公司章程明確規定的其余隊伍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重新整頓;
(三)因公司不合并也可以分立是需要解散隊伍;
(四)按照法律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或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據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應予以重整。
公司再次出現前款明確規定的重整事由,應當在十日內將解散隊伍事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第180條:公司因下列原因重新整頓:(一)公司章程相關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是公司章程明文規定的其他解散隊伍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單獨設置或是分立必須重新整頓;(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也可以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隊伍。
新《公司法》第229條的出臺,旨在增進顯著加強公司解散隊伍和公司清算過程中的公開的性與透明度。該條款不光強烈敦促公司在不能執行隊伍解散程序時頗為審慎態度,以確保全流程的規范與合規。同時,該條也內容明確明文規定了公司需積極聯合對外披露查找信息,最大限度地可以提高了利益相關方及社會各界對公司重整過程的監督力度。當然,新《公司法》也同樣的明確規定了公司單獨設置、分立、會減少注冊資本及簡易注銷應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接受公告。
但,需要注意該條款對重新整頓事由進行披露的期間長度短。若公司未及時按照沒有要求披露信息公司再次出現隊伍解散事由信息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依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公司及就責任人員。
(二)公司自愿來解散情形下再繼續存續的規則
《公司法》(2023)
《公司法》(2018)
第230條:公司有前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且尚未向股東分配財產的,也可以實際修改公司章程或則經股東會決議而存續。九十條前款明確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經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須經2.15億股三分之二不超過表決權的股東是從,股份有限公司須經親自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內按照。
第181條: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是可以是從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依照前款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須經親自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下通過。
新《公司法》第229條第1款中前兩項隊伍解散事由實際均系自愿重整情形,即公司章程相關規定的營業期限期限屆滿或是公司章程法律規定的其他解散隊伍事由出現和股東會決議解散。設計和實現不自愿重新整頓的基礎上,第230條新增審批了公司是可以實際修改公司章程或是經股東會決議而繼續存續的機制。該條款充分十分尊重了公司自治原則,也有助于當下公司自由調整經營策略,好些地應對市場環境。但是,該款對此某種特定情形下的公司存續增強了“并未向股東分配財產”的限制,要好地以維護了股東財產和經濟秩序。
(三)公司清算義務人及清算程序
《公司法》(2023)
《公司法》(2018)
第232條:公司因本法第229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清算。董事為公司清算義務人,應當由在解散隊伍事由會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混編清算組參與清算。清算組由董事組成,可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也可以股東會決議另請他人的~~。
公司清算義務人未及時繼續履行最后清算義務,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及時承擔賠償責任。
第183條:公司因本法第180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隊伍解散的,應在在解散事由又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結束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排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則股東大會可以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清算程序接受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再申請人民法院重新指定或是人員組成清算組并且清算。人民法院應當由不受理該去申請,并及時組織后清算組接受清算。
新《公司法》第232條第1款內容明確了董事為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當公司直接出現上述法律規定隊伍解散事由時,董事才是清算義務人應及時橫列清算組并且清算。如未及時拒絕履行最后清算義務,且給公司或是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在承擔賠償責任。關於未及時拒絕履行最后清算義務的認定,是可以參照適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之規定,即責任公司在法定清算事由會出現后,在還能夠必須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無故拖延、斷然拒絕履行清算義務,或是因過失造成不能通過清算的消極行為。關與給公司也可以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認定,應在明晰未及時拒絕履行最后清算義務與公司或是債權人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如董事未及時拒絕履行清算義務,因而公司主要注意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公司要注意財產及應收款未及時處置及催收等,較多當事人二者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此時未及時拒絕履行清算義務董事需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清算責任糾紛的對象被確定為董事,董事以及公司清算義務人應及時分成清算組接受清算;當非因自身原因會造成根本無法清算程序,難以接受清算的,董事充當利害關系人應及時向人民法院去申請強制清算,盡量減少從而給了的賠償責任。
(四)債權申請人范圍擴大到利害關系人
《公司法》(2023)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
第233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及時清算,貸款逾期不變更工商登記通過清算的或成立清算組后不清償的,利害關系人是可以再申請人民法院委托無關人員組成清算組并且清算。人民法院應當由受理該可以申請,并及時內部清算組接受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而重整的,作出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是撤消決定的部門也可以公司登記機關,是可以去申請人民法院更改無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通過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7條:公司應在依據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隊伍事由再次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c選項情形之一,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別的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委托清算組參與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登記:
(一)公司重新整頓逾期還款不變更工商登記并且清算的;
(二)可是成立清算組但惡意拖延清算的;(三)違法清算很有可能相當嚴重不良影響債權人的或股東利益的。
新《公司法》第233條它吸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20修正)》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將“成立清算組后不清算的”提高規定為清償義務人未及時拒絕履行公司清算義務的情形,并將“可以不再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人員組成清算組并且清算”的申請人范圍擴大到“利害關系人”,旨在更比較有效地保護去相關人的利益,不要減少清算不及時照成的損失。另,“公司強制解散中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決定的部門或則公司登記機關”,提升了申請法院重新指定清算組成員參與清算程序的適用情形,能夠提高及時成功公司清算,安全有保證利害關系人權益。
(五)清算組成員的無比忠誠和勤勉義務
《公司法》(2023)
《公司法》(2018)
第238條:清算組成員應該履行最后清算職責,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清算組成員怠于應該履行公司清算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在承擔賠償責任;因故作的或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在承擔賠償責任。
第189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及時格盡職守,按照法律規定應該履行公司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豈能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余非法經營收入,不敢強行占有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顯然是故意或是重大過失給公司的或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上文所述新《公司法》第232條法律規定了公司的清算義務人和責任,本第238條明確規定了清算組(成員)責任。兩者系根據相同主體的相同責任。清算義務人若也沒在解散隊伍事由再次出現之日起15日內后成立清算組,即可納入“未及時清算”,在此情形下,最后清算義務人需對啟動后最后清算程序的行為你們負責,導致你所選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其不需對清算組在最后清算過程中的具體一點行為負責。
(六)簡易注銷程序的適用
《公司法》(2023)
《公司法》(2018)
第240條:公司在存續期間未再產生債務,也可以已債務清償完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你承諾,也可以聽從規定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實際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應當由按照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不予公告公布,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屆滿后,未聞異議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再申請自動注銷公司登記。公司是從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股東對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的內容當初的約定不實的,應當對注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185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得到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在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消息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新《公司法》第240條明文規定了公司簡易注銷的條件,將其明確為公司在存續期間未再產生債務,的或已清償徹底債務后,經全體股東約定可簡易注銷。這一點,《企業注銷指引(2023年修訂)》則必須明確了見意注消的具體步驟,可以做實踐操作的參考。《企業注銷指引(2023年修訂)》法律規定,簡易注銷的適用對象為: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債務完結的企業(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在再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時,不應存在未一次性結清債務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按照法律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等債權債務。
詳細的辦理流程為:
1.符合國家規定適用規則的企業直接登錄注銷“一網”服務平臺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注銷公告》專欄,主動向社會公告擬可以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及三百名投資人承諾等信息,網站公示期為20日。
2.公示期內,關聯利害關系人及相關政府部門是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注銷公告》專欄“異議留言”功能做出異議并歸納分析陳述理由。遠遠超過網站公示期,公示系統不再給予異議。
3.稅務部門是從信息共享聲望兌換市場監管部門定時推送的擬可以申請簡易注銷登記信息后,應明確的相關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網站查詢稅務信息系統核查具體涉稅、牽涉到社會保險費情況,對經查詢系統會顯示為200以內情形的納稅人,稅務部門不提出來異議:一是未申請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二是申請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含代開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且沒有別的未辦結涉稅事項的納稅人;三是網站查詢時辦結繳銷發票、結清應納稅款等清稅手續的納稅人;四是無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4.公示期屆滿后,公示期內無異議的,企業是可以在公示期滿后之日起20日性格內向登記機關可以辦理簡易注銷登記。期滿后未辦理的,登記機關可據求實際情況予以持續時限,寬展期最長不最多30日,即企業最遲應在在公示期滿之日起50日內去辦理簡易注銷登記。企業在公示后,豈能普通機電設備與注銷完全沒有關系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2020年規劃強制注銷
《公司法》(2023)
《公司法》(2018)
第241條: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則被撤銷,滿三年未向公司登記機關再申請注銷公司再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應予以公布,公告期限不低于六十日。公告屆滿后,未有異議的,公司登記機關這個可以注銷公司登記。
九十條前款規定注銷公司登記時的,原公司股東、最后清算義務人的責任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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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233條第二款及第241條被賦予公司登記機關啟動后公司強制清算程序及注銷登記程序的權力,意在能解決大量被吊銷營業執照、人員失聯近的僵尸企業整改問題。新《公司法》生效時間前,僵尸企業清算退出憑借股東或主管單位給出并能完成債權程序。順利的話新《公司法》具體實施后將有大批存量僵尸企業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清算或從屬地位完成注銷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241條卻不是寬免原公司股東、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責任,僵尸企業注銷后相關責任人仍有承擔全部債權責任的風險。處置僵尸企業被公司登記機關自動注銷后,股東及清算義務人也喪失一切了合規清算隔離債務風險的可能,會造成債務人損失的,債務人可再特別要求股東及債權義務人承當連帶責任。
二、國有公司讓其清算的一般流程
隨著國有企業改革不斷深化,國有企業充分參加了市場競爭,很多盈利能力下降、不符合國家規定產業創新要求的小型國有企業逃離市場難以避免。從程序上來看,一一清算、強制清算、公司破產清算為公司重整的通常。但,本段將主要對公司類型的國有企業讓其公司清算特殊的方法要點通過歸納,對國有公司自行清算的都差不多流程接受梳理,為國有公司自身清算可以提供實務指南。
序號
流程
備注
1
成功報批手續
國有獨資公司的重新整頓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定,重要的是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解散,應該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是向其重新任命參加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應有指示前,應報市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2
職工安置方案表決
依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條、第三十七條明文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隊伍解散,應在協商討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是從職工代表大會或則別的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第十七條規定,國有企業率先實施重組改制和關掉破產,職工安置方案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繼續討論是從,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應明確、資金不具體落實的企業,不得擅入進入到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序。國有公司讓其清償亦有一種主體權利瑕疵的法律后果,故對此職工安置方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表決后方能實施清算。
3
決議隊伍解散并成立清算組
《民法典》第七十條:法人重新整頓的,除合并或則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在及時組成清算組并且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的或決策機構的成員為公司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法律規定的,據其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隊伍的,應在隊伍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又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混編,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是股東大會確認的人員組成。
4
清算組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清算組應在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按照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向公司登記機關進行備案成功,得到需要備案通知書。
5
得到通知債權人并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清算組估計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再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通過公告公布,公告的為在全國范圍或市州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并且看公告,也可以按照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首頁債權人公告。
6
債權申報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債權人自交給債權申報通知30日內或則于公告后45日比較內向清算組并且債權申報,并需要提供你所選證明資料。
7
財產清理、清產核資、資產評估
清算結束后,公司的章、證、照包括業務合同、人事材料及其他公司材料等新華考資移交給清算組共同負責。清算組依照法律規定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清理公司債權債務。
清產核資不需要國資監管部門(或被授權機構)批準后審批立項、批復文件認為結果;是需要公司制定工作實施方案、重新提交工作結果報告、據立項批復通過調賬和完善規章制度;是需要就聘社會中介機構通過專項審計并出具證明專項財務審計報告。
清算組根據不需要聘請評估機構,對公司資產價值通過評估。
8
不良貸款清收公司債權
據財務資料怎么制作公司債權清單;收集、收拾公司債權憑證;通知(公告)公司債務人履行債務;發函或訴訟催收債權。
9
清理企業財產,全額事業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清算組的據法律規定,依法參與重大決策其職權,對公司財產通過清理,編制人員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清理債權債務,并制定出清償方案。如才發現企業財產絕對無法清償債務的,需向人民法院再申請宣告破產,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10
制定并執行財產處置方案
財產處置方案主要內容為根據國有公司的資產類型及情況判斷處置,包括公開的交易代碼、國有股權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三種,須依據什么國資監管的相關規定履行相對應流程。
11
去確認處置方案并追究
財產處置方案應再提交公司股東(大)會會議審議,如有要求報國資監管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先執行。
12
怎么制作公司清算方案,并并提交股東討論審議去確認
公司清算方案的內容主要注意除開公司資產和負債情況、祥細的財產清單、財產作價依據、債權債務梳理和處置方案等。依據什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在此階段,如清算組發現到公司資不抵債的,應在申請宣告破產,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清算組如何制定的清算方案須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確認。
13
實施清償方案,進行財產分配
清償方案經再確認后,公司的財產在支付你所選的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保、補償金、繳納稅款、清償債務后,是可以向股東分配余下財產,如果不是章程有特別約定,有限責任公司聽從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14
直接辦理清稅手續
申請辦理企業注銷登記須需要提供清稅證明材料。
15
制做、最后確認清算報告
公司清算工作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及時自己制作清算報告,并再度報上級股東會/大會再確認。
16
將清算報告報送相關材料登記機關,并辦理企業注銷登記手續
清算已經結束后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公司注銷登記。
注:
1、以上涉及《公司法》規定的注銷流程均為2018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2、范圍問題簡易注銷程序的國有公司也這個可以根據相關規定,拒絕履行簡易注銷程序。
在最后清算過程中,公司可以不受聘第三方機構如律師、會計師等全力協助制定方案,不是很嚴執行落實法律法規等各類文件法律規定的合法合規要求,最大程度減少損失,可靠債權工作順利結束。
綜合以上分析,新《公司法》修訂內容非常必須明確了清償程序中公司股東、關聯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及最后清算義務人很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為清算組、管理人履職及向去相關主體追責能提供了越來越內容明確的法律依據。按照對新《公司法》公司清算流程、職責及法律責任的梳理,必須明確公司股東及高管對公司經營權責邊界,促進身體血液循環充分抵防查找主體在公司清算及破產程序中的風險。
作者簡介
馮加慶(海華永泰高級合伙人)
馮加慶律師是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之一,后任副主任、主任,上一任全國協調管理委員會主席。武漢大學法律碩士,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八、第九、第十屆、第十一屆代表。馮加慶律師踏實專注領域:信托、基金等金融證券業務,并參加大量房地產項目的收購、融資。
王卓君(海華永泰團隊合伙人)
王卓君律師為英國杜倫大學國際商事與貿易專業法學碩士,比較多從事行業信托、私募股權融資、房地產投融資、外資并購等方面的法律事務工作,參加過多個信托產品開發、房地產項目收購與融資、企業兼并重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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