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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菁華集團
時間: 2024-08-03 10: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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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關于享受免稅紅利的4個問題
能讀懂稅收政策,愜意的享受免稅優惠紅利
紅利一
從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優惠銷售額標準轉弱提高至月銷售額10萬元(季30萬元)!
紅利二
年銷售額500萬元100元以內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轉再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欲知詳情如何能
領著臨潼君一起來看下面的四個問題吧~
問題一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退稅標準然后再調回來多少?詳細范圍是什么?
第二環節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銷售額由那個的營改增項目和原增值稅項目收入分別核算、分別享受每月各3萬元(或季度各9萬元),調整為兩項目合并核算、合并愜意的享受。即小規模納稅人再一次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共值月銷售額未最多10萬元(按季再申報的,季度銷售額未遠遠超過30萬元,17.83億元)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再一次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共有月銷售額達到10萬元,但扣取本期再一次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拿到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能夠參加調整免稅標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全部納入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應稅行為范圍,除了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行業范圍,既和普通機電設備工業、商業、加工和修理修配等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還除開全部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
特別提醒
衡量能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有無可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月(季)銷售額,均應包含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銷售額、代開發票銷售額、未開發票銷售額等之外。同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銷售額未超過免稅優惠標準而享受免稅政策優惠的,可在填好《增值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附列資料時然后享受優惠,不需辦理不免稅備案成功或審批手續。
問題二
對保險業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在計算出交納增值稅時,是范圍問題愜意的享受自然人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應該適用小微企業按月10萬元(季30萬元)的標準?
對保險企業申請支付給個人保險業代理人的傭金并按規定代征增值稅,且個人保險業代理人采取按保單分次結算(即每簽定一份保單,結算一次)的,適用按次(日)銷售額500元的起征點,一日發生了什么多次應稅行為的,應可以計算當日累計銷售額,適用每日銷售額500元的起征點;個人保險業代理人按月(季)結算的,自2019年1月1日起,可貴賓級別月銷售額不將近10萬元(按季不將近30萬元)免征增值稅;證券經紀人、信用卡、旅游、電信和房地產經紀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查對個人保險代理人,適用增值稅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向電力公司銷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的自然人,也區分增值稅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問題三
按固定期限(月或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是否是是可以自主選擇按月或按季的納稅期限?
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是可以根據本單位一個會計年度內各月經營淡旺季變化等的預測情況,可自由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并通過所選擇類型可以確定的納稅期限,未按時進行納稅申報,便于其最大程度的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優惠。也就是說,小規模納稅人在每個會計年度內的橫豎斜時間,也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中,選擇變更其納稅期限。
再次提醒
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期限一經你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是不能需要變更的。
問題四
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想提高后,一般納稅人符合都有哪些條件是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有無行業限制?有無截止期限?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日前嘗試12個月(按月正常申報者)也可以后4個季度(按季正常申報者)累計時間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辦理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你選擇轉再登記“可累計銷售額”的計算,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文件的規定,除了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同時,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無任何行業條件限制。就算是一般納稅人曾在2018年選擇過“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導致銷售額將近了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聽說后來銷售額下降、在2019年12月底前轉去登記的某月份前的嘗試12個月(或4個季度)當日累計銷售額未達到500萬元的,則可你選擇轉辦理登記。
特別提醒
1.2019年選擇類型轉再登記后,又一次去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不敢再轉再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2.轉登記時日前經營期惱怒12個月或則4個季度的,依據什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明確的月(季度)總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累計應稅銷售額,考慮有無是可以你選擇轉登記時。選擇類型轉登記時當日累計銷售額的計算口徑,明確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規定,可累計銷售額和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稽查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3.一般納稅人轉辦理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相關事項”,遵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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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十四批指導性案例
關與印發實施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十四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經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改變,現將廣州乙置業公司等欺騙手段支付令不能執行虛假訴訟監督案等五件指導性案例(檢例第52—56號)充當第十四批指導性案例先發布,供參照適用。
更高人民檢察院
2019年5月21日
廣州乙置業公司等騙取支付令想執行
虛假訴訟監督案
(檢例第52號)
【關鍵詞】
套取支付令侵吞國有資產檢察建議
【要旨】
當事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騙取法院支付令,并在想執行過程中通謀達成和解協議,按照拍賣處置的侵犯國有資產,造成損害司法秩序,構成虛假訴訟。檢察機關對此類案件應在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通過監督,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程序維護司法秩序,完全保護國有資產。
【基本案情】
2003年起,大型國企甲農工商公司因未按期支付補充公司流動資金被告至法院,銀行賬戶被查封。為撤回甲農工商公司教材習題解答下屬公司的資產,甲農工商公司班子成員以個人名義合伙出資,于2003年5月26日后成立廣州乙置業公司,甲農工商公司經理張某任乙置業公司董事長,其他班子成員任乙置業公司股東兼管理人員。
2004年6月23日和2005年2月20日,乙置業公司分別與借款人甲農工商公司領導丙實業公司和丁果園場簽定金額為251.846萬元和1600萬元的借款協議,丙實業公司以自有房產為借款提供給抵押擔保。乙置業公司也沒自有流動運營資金和自有業務,其出借的資金主要注意來源于甲農工商公司代理人其代管的資金。
丙實業公司借款時,甲農工商公司在乙置業公司也存放有13893401.67元理財資金這個可以調撥,但甲農工商公司未增調理財資金,倒是由部下的丙實業公司以房產抵押的借款時。丁果園場借款時,在1600萬元公司借款到賬的1-3天內竟是“往來款”名義劃付到案外人賬戶,案外人又在5天內是從銀行轉賬將等額資金劃送給乙置業公司。
上述借款到期后,乙置業公司立刻向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那些要求償還借款。2004年9月6日,法院應有(2004)云法民二督字第23號支付令,責令限期整改丙實業公司繼續履行直接付款義務;2005年11月9日,法院不予行政處罰決定(2005)云法民二督字第16號支付令,責令整改丁果園場拒絕履行付款義務。丙實業公司與丁果園場未提議異議,并在執行過程中飛快與乙置業公司達成協議以房抵債的和解協議。2004年10月11日,丙實業公司與乙置業公司簽署和解協議,以自有房產所欠251.846萬元債務。丙實業公司還愿意以自有的36棟房產為丁果園場借款可以提供負責執行擔保。2006年2月、4月,法院幾乎在同一時間作出判決將丁果園場的房產轉讓價格611.7212萬元、丙實業公司擔保房產作價396.9387萬元以物抵債給乙置業公司。
案發后,甲農工商公司的主管單位于2013年9月10日委托評估,評估報告不顯示,以法院裁定抵債日為評估基準日,涉案人員房產評估價值共得1.09億余元,比法院裁定以物抵債的價格高出9640萬余元,國有資產是被嚴重損害。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發現到2016年4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甲農工商公司經理張某貪污、受賄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突然發現乙置業公司很可能必然欺騙手段支付令、侵吞國有資產的行為,遂將案件線索交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可以辦理。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啟動后監督程序,與白云區人民檢察院橫列辦案組聯合起來申請辦理該案。
調查核實辦案組調取監控法院支付令與執行案件卷宗,經初審發現到,乙置業公司與丙實業公司、丁果園場在訴訟過程中對借款事實等問題的陳述水平距離一致;三方在執行過程中拒絕、飛快談妥以物抵債的和解協議,而缺乏通常訴訟所具備的對抗性;經審查張某貪污、受賄案的刑事卷宗,發現到甲農工商公司、乙置業公司的班子成員未知密謀勾結、侵吞國有資產的主觀故意;經審查工商登記資料,發現自己乙置業公司是沒有自有資金,其資金來源于代管的甲農工商公司資金;經調閱銀行流水清單,核實資料了借款資金流轉情況。辦案時組沿涉案資金、房產的轉移路徑,逐漸捋清案情脈絡,并恢復去問相關涉案人員,到了最后資源張某等人的證言,進一步打牢證據。
監督意見2016年10月8日,白云區人民檢察院就白云區人民法院上述全部兩份支付令分別口中發出穗云檢民(行)違監(2016)4號、5號檢察建議書,強調指出乙置業公司與丙實業公司、丁果園場惡意串通行為、虛構債務,欺騙手段法院支付令,借執行和解程序侵吞國有資產,損害到了正常司法秩序,見意法院撤消涉案支付令。
監督結果2018年5月15日,白云區人民法院應有(2018)粵0111民督監1號、2號民事裁定書,分別再確認前述涉案嫌疑人支付令錯誤,作出判決不予撤消,駁回乙置業公司的支付令申請。同年10月,白云區人民法院依據未生效裁定執行回轉,眼下,1.09億余元的國有資產損失以此挽回。甲農工商公司原班子成員張某等人因涉嫌偽造犯貪污罪、受賄罪,已被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指導意義】
1.虛構債務騙取錢財支付令擁有民事虛假訴訟案件的一種表現形式,應可以提高法律監督。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旨在倡導使債權人快捷高效地完成任務強制執行依據,解決矛盾糾紛。司法實踐中,有是當事人顯然依靠法院嘶嘶支付令以形式審查偏于、實質問題不易被發現的特點,惡意串通、偽造證據騙取錢財支付令并完成先執行,非法侵犯以外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本案乙置業公司與丙實業公司、丁果園場顯失公平、虛構債務申請支付令,近似虛假訴訟。因此法院在才發出支付令時不必經由訴訟程序,僅對當事人提供給的事實、證據進行形式審核,因此,套取支付令的虛假訴訟案件通常本身一定的隱蔽性,檢察機關應在起到對此類案件的監督,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
2.直接辦理虛假訴訟案件重點不斷捏造事實行為接受審查。虛假訴訟通常以歪曲事實的事實啟動民事訴訟程序,檢察機關應當若要為重點內容相繼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本案可以辦理過程中,辦理案件組按照調閱張某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掌握到案情,以刑事案件中固定設置的證據另外本案辦理的突破口;通過重點審查涉案人員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公司登記申請書、股東會決議等工商資料,確認丙實業公司和丁果園場均由甲農工商公司設立,均系全民所有制企業,名下房產一類國有財產,本案所涉公司的要注意班子成員修真者的存在交叉任職等事實;按照調取錄像所得稅申報資料、會計賬冊、資金代管協議等檔案材料才發現,乙置業公司是沒有自有流動運營資金和業務,其資金來源于代管的甲農工商公司資金;實際調取監控銀行流水清單,發現丁果園場在借款利息到賬后即以“往來款”名義劃付至案外人賬戶,案外人旋即將全額資金劃還至乙置業公司,查證了借款資金流轉的情況。一這款證據事實均打向當事人未知惡意串通行為、逃避債務騙取他人錢財支付令的行為。
3.突然發現和申請辦理虛假訴訟案件,檢察機關應當由形成合力。虛假訴訟不僅僅嚴重侵害那些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會影響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更對司法公信力、司法秩序照成十分嚴重嚴重侵害,檢察機關應當由形成工作合力,必然增加法律監督力度。檢察機關各業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突然發現民事不誠信訴訟線索的,均應及時向民事檢察部門案件移送;并積極地探索建立起各業務部門之間的線索雙向移送、反饋機制,線索鏈接共享、信息互聯機制。本案即是檢察機關在去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民事虛假訴訟線索,民事檢察部門從而通過詳細調查的典型案例。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一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九十九條
武漢乙投資公司等騙取錢財調解書
非訴執行監督案
(檢例第53號)
【關鍵詞】
編造調解解決逃避債務民事抗訴
【要旨】
偽造證據、虛構事實提起訴訟,欺騙手段人民法院調解書,擾亂社會秩序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不單可能會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但損害到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近似虛假訴訟。檢察機關去辦理此類虛假訴訟監督案件,應從交易和訴訟中的極其現象向東出發,追蹤利益流向,查證當事人之間的通謀行為,再確認是否可以形成虛假訴訟,依法應予以監督。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26日,甲商貿公司以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種種理由向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到法院起訴乙投資公司,稱雙方于2008年4月30日簽定《商品房訂購協議書》,約定甲商貿公司網上購買乙投資公司天潤工業園項目約4萬平米的商品房,總價款人民幣7375萬元,甲公司直接支付1475萬元定金,乙投資公司于送來定金后30日內成功根據上述規定項目地塊的抵押登記自動注銷,雙方再簽訂正式地《商品房買賣合同》。協議簽訂后,甲商貿公司依約支付定金,但乙投資公司未解除契約土地抵押登記,甲商貿公司遂提出來四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訴訟,訴請判令乙投資公司雙倍返還定金,訴訟標的額分別為700萬元、700萬元、750萬元、800萬元,一共2950萬元。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受理登記后,適用規定簡易程序判決、以調解撤訴,做出了決定(2010)蔡民二初字第79號、第80號、第81號、第82號民事調解書,分別再確認乙投資公司雙倍返還定金700萬元、700萬元、750萬元、800萬元,合計2950萬元。甲商貿公司旋即向該法院申請執行,去領取可供先執行的款項2065萬元。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發現自己2015年,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接到消息案外人咨詢舉報,經對根據上述規定案件參與審查,初步梳攏出:案件線索:一是法院受理申請異常。雙方只簽訂有一份《商品房訂購協議書》,甲商貿公司卻拆分提議四起訴訟;甲商貿公司已支付定金為1475萬元,依據什么當時湖北省法院案件級別管轄規定,基層法院受理申請標的額在800萬元200以內的案件,本案明顯一類為躲開級別管轄規定而拆分起訴,法院受理登記異常。二是均適用規定簡易程序由同一名審判人員審理,從受理后到案件審理、制發調解書在5天內完全結束。三是庭審無對抗性,乙投資公司對甲商貿公司反對意見的事實、證據及訴訟請求所有的認可,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在半個訴訟過程中陳述垂直距離一致。四是均急速直接進入執行程序、飛速執結。
調查核實根據大致了解梳理的案件線索,武漢市人民檢察院隨后繼續開展調查核實。第一步,按照裁判文書網可以查詢到乙投資公司另外被告或被執行人的案件在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并無40余件,總標的額1.3億余元,乙投資公司早資不抵債;第二步,實際銀行可以查詢不能執行款流向,發現甲商貿公司收到消息2065萬元不能執行款后,將其中1600萬元網銀轉賬至乙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的個人賬戶,320萬元轉賬支付至丙公司、丁公司;第三步,實際可以查詢工商信息,突然發現方某系乙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甲、乙、丙、丁四公司系關聯公司,實際控制人均為成某某;第四步,調取法院卷宗,突然發現方某本人不參加了四起案件的所有訴訟過程;第五步,經進一步深入的調查方某個人銀行賬戶,才發現方某在本案訴訟間隔與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長楊某某彼此間未知金額達100余萬元的資金往來。檢察人員根據推測該四起案件可能會是乙投資公司合謀關聯公司踏上一步的虛假訴訟。經進一步審查發現到,甲商貿公司、乙投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成某某通過受讓股權債權取得乙投資公司80%的股權,后因經營不善產生巨額債務,遂授意甲商貿公司,違造了以上《商品房訂購協議書》,并將甲商貿公司其他業務的銀行資金往來明細才是支付定金1475萬元的證據,由甲商貿公司向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是請求“被告乙投資公司雙倍返還定金2950萬元”,趁機達到轉移到公司資產、逃避公司債務的非法經營目的。該院民二庭庭長楊某某在明知甲、乙投資公司的不好算控制人所同一人,且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情況下,愿意個人建議甲商貿公司將一案拆分為4個案件法院起訴;案件轉審判庭后,楊某某向承辦法官瞞著根據上述規定情況,您的指示其遵循簡易程序迅速調解結案;直接進入想執行后,楊某某又將該案原、被告公司的換算操縱人為同一人的情況指點本院不能執行二庭原庭長童某,我希望迅速執行。在楊某某、童某的參與下,案件飛速負責執行撤訴。
監督意見2016年10月21日,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就(2010)蔡民二初字第79號、第80號、第81號、第82號民事調解書,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其實本案調解書證實的事實與案件虛無飄渺情況確實不符,四起訴訟均系雙方當事人顯失公平為逃避公司債務皺起眉頭的虛假訴訟,應當及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糾正。首先,從《商品房訂購協議書》的很薄的一層形式判斷,明顯與正常了的商品房買賣交易慣例不一致,連所可以訂購房屋的具體位置、房號都是沒有約定;主要,乙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在刑事偵查中案發前雙方不未知真實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四份商品房訂購協議書系變造,目的是是從雙倍返還購房定金的轉移到公司資產,想要逃避公司債務;再次,在雙方無房屋買賣交易的情況下,不存在怎么支付及雙倍返還“定金”之說。可以證明甲商貿公司支付1475萬元定金的證據是7張銀行憑證,其中一筆600萬的匯款人為案外人戊公司;甲商貿公司陸續匯入乙投資公司875萬元后,乙投資公司又向甲商貿公司匯回175萬元,甲商貿公司瀉入乙投資公司賬戶的金額求實際只剩下700萬元,且不屬于公司內部的調度款。
監督結果2018年1月16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四起案件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民事裁定,指令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再審。2018年11月19日,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分別對他再審判決:撤銷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2010)蔡民二初字第79號、第80號、第81號、第82號四份民事調解書;駁回甲商貿公司全部原告的訴訟請求。2017年,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長楊某某、執行二庭原庭長童某被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指導意義】
1.對于虛假訴訟自然形成的民事調解書,檢察機關應當及時依法監督。虛假訴訟案件的民事調解有其特殊性,是非案件以調解書形式出現,從外表看是當事人在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義務,與他人無關。但其實質是當事人用來調解書形式達到了一種不正當目的,完成任務了某種力量非法經營利益,或是極大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這種以調解處理形式都沒有達到屬于非法目的或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憑借了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從實質上強行突破了調解各方私益的范疇,所處分和損害的利益已不單是當事人的私益,還妨礙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嚴重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由依法監督。是對此類欺騙民事調解,檢察機關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出抗訴。
2.注重實際對案件中異常現象的調查核實,查清虛假訴訟的真相。檢察機關對處理案件中發現的異于常理的現象要參與調查,這些個異常既和交易的異樣,也除了訴訟的極其。.例如,合同約定和合同履行明顯不條件交易慣例和常識,可能未知通謀的;案件的立、審、執較之同地區同類型案件異常迅速地的;庭審過程確實缺乏對抗性,雙方當事人在民事訴訟過程對主張的案件事實和證據垂直距離一致等。檢察機關要敏銳捕捉十分現象,有針對性句子修辭調查核實措施,還案件事實以本來面目。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一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陜西甲實業公司等公證先執行
非訴執行監督案
(檢例第54號)
【關鍵詞】
捏造公證非訴執行監督檢察建議
【要旨】
當事人惡意串通、捏造事實,騙取他人錢財公證文書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權威,近似虛假訴訟。檢察機關對此類虛假訴訟應當及時依法監督,規范標準非訴執行行為,維護司法秩序和社會誠信。
【基本案情】
2011年,陜西甲實業公司董事長高某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責任;2012年底,甲實業公司名下資產陜西某酒店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查封拍賣什么,拍賣所得主要用于退賠被害人自籌款和償還債務。
2013年11月,高某保外就醫期間與郗某、高某萍、高某云、王某、杜某、唐某、耿某等人商議,由高某以甲實業公司名義出具借條,編造出來甲實業公司曾于2006、2007年向郗某等七人向銀行借款的事實,并分別簽訂協議還款協議書。2013年12月,甲實業公司委托代理人與郗某等七人前往西安市蓮湖區公證處,對涉案車輛還款協議書分別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蓮湖區公證處向郗某等七人開具《執行證書》。2013年12月,郗某等七人依據《執行證書》,向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2014年3月,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對他執行裁定書,以甲實業公司名下財產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拍賣,尚需再等待分配方案確定后再完全恢復不能執行為由,法院裁定本案執行程序終結。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考慮分配方案后,雁塔區人民法院重新恢復執行并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上報郗某等七人債權跪請分配。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發現自己2015年11月,檢察機關接到消息債權人心中不滿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制定出的債權分配方案,給出高某所涉部分債務涉嫌違法虛構情節的舉報。雁塔區人民檢察院交給舉報后,據債權人需要提供的線索對高某所涉債務接受清查,發現自己該七起虛假公證案件線索。
調查核實雁塔區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線索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調查核實。簡單的方法,到高某監獄服刑的監獄和保外就醫的醫院對其行蹤接受調查,并隨即問了王某、郗某、耿某,郗某等人承認了基于利益因素和高某虛構甲實業公司借款時的事實;主要,雁塔區人民檢察院到公證機關調取公證卷宗,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甲實業公司執行案件咨詢情況。經調查核實突然發現,高某與郗某等七人為違規套取不能執行款,逃避債務,編造出來甲實業公司向郗某等七人借款時1180萬元的事實、違造還款協議書等證據,并對虛構情節的借款事實通過公證,向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
監督意見在查明具體案件事實的基礎上,2015年11月,雁塔區人民檢察院將涉嫌偽造虛假訴訟案件刑事案件的線索移交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立案偵查。2016年9月23日,雁塔區人民檢察院對于雁塔區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發出檢察建議,提道甲實業公司與郗某等七人顯失公平,偽造證明借款憑據和還款協議,《執行證書》中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因此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見意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中止審理。
監督結果2016年10月24日,雁塔區人民法院回函稱,經調閱監控刑事卷宗中郗某等人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的相關證據材料,確認相關公證內容確系捏造,經合議庭議庭決定,對具體執行證書法院裁定不予執行。2017年7月16日,雁塔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陜0113執異153至159號七份執行裁定書,都認定郗某等申請執行人在公證活動接受期間修真者的存在不真實行為,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作出裁決對相關公證書及負責執行證書不予執行。后高某等四人因近似虛假訴訟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指導意義】
1.憑借捏造公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民事不誠信訴訟的一種表現形式,應在結合檢察監督。對債權文書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生命公證機關的特殊的方法職能,經賦強公證的債權文書,可以不經訴訟再藍月帝國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近年來,對捏造債權文書參與公證的行為時有不可能發生,一些當事人與他人違背誠信原則,對不真實的贈與合同、買賣合同,或抵償債務協議接受公證,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以提升到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本案中,甲實業公司與郗某等七人編造虛假借款事實去申請公證,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參與想執行財產分配就屬于是非情形,不僅僅不良影響了案外人的法律有規定債權,同時也不良影響了訴訟秩序和司法公正,引響社會誠信。本案中,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也經查實系虛假公證,由檢察機關我建議你人民法院中止執行較之利害關系人先申請公證機關撤銷公證處更利于增強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2.增強對想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等非訴執行行為的監督,進一步促進公證活動依法穩步開展。依據《公證法》法律規定,公證機關應對當事人的身份、去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這些或則的權利;需要提供的文書內容有無比較完備,含義有無非常清晰,簽名、印鑒是否是齊全;能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需要神秘、合不合法、充分;可以申請公證的事項如何確定虛無飄渺、合法等內容并且審查。檢察機關在對人民法院不能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等非訴執行行為通過監督時,如果不是發現自己公證機關未按照法律規定程序和要求參與公證的,應當建議公證書機關予以糾正。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八條
福建王某興等人勞動仲裁執行
虛假訴訟案件案
(檢例第55號)
【關鍵詞】
虛假勞動仲裁仲裁執行監督檢察建議
【要旨】
為從不能執行款項中優先受償權,當事人偽造證據將大多數債權債務關系虛構為勞動爭議再申請勞動仲裁,獲取仲裁裁決或調解書,根據向人民法院再申請強制執行,所構成虛假訴訟。檢察機關對此類虛假訴訟行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并且監督。
【基本案情】
2014年,王某興借款339500元給甲茶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貴,一次催討未果。2017年5月,甲茶葉公司因所欠到期債務未債務,廠房和土地被武平縣人民法院拍賣。2017年7月下旬,王某興為基于其出借資金給王某貴個人的借款能從甲茶葉公司資產拍賣款中優先受償的目的,與甲茶葉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王某福(王某貴之子)繼續商議申請仲裁事宜。雙方共同編造的故事甲茶葉公司拖欠王某興、王某興妻子及女兒等13人414700元工資款的書面材料,并向武平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去申請勞動仲裁。2017年7月31日,仲裁員曾某明在深知該13人不是甲茶葉公司員工的情況下,應有武勞仲案(2017)19號仲裁調解書,最后確認甲茶葉公司應申請支付給王某興等13人工資款共有414700元,由武平縣人民法院在甲茶葉公司土地拍賣款中再支付到武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民工工資賬戶,不單2017年7月31日拒絕履行完畢后。同年8月1日,王某興以另12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武平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月4日,武平縣人民法院立案執行,裁定:(1)銀行凍結、劃撥資金甲茶葉公司在銀行的存款;(2)查封、扣押、拍賣、全部財產甲茶葉公司的絕大部分財產;(3)強制扣留、提純甲茶葉公司的收入。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才發現2017年8月初,武平縣人民檢察院在開展執行監督專項活動中突然發現,在武平縣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甲茶葉公司的拍賣款參與分配時,忽然2020年規劃多名姓李甲茶葉公司員工的申請執行人,以仲裁調解書為依據申請進行想執行款分配。考慮到甲茶葉公司2014年就已停產,本案必然虛假仲裁的可能性。
調查核實是需要,檢察人員調取了法院的執行卷宗,從13個申請執行人的住址、年齡和性別等身份信息初步斷定,他們可能會存在夫妻關系或那些親戚關系,而后至公安機關去查詢戶籍信息可以確定了申請執行人之間的根據上述規定親屬關系;或者,經查詢工商登記信息,2013年至2015年底,王某興中外合資生意一家汽車修配公司,2015年下次在廣東佛山經營不銹鋼制品,王某興之女一直在外地居所,王某興一家在甲茶葉公司工作的可能性不存在;再則,檢察人員經對申請人執行人李某林、曾某秀夫婦通過調查去問,才發現其長時刻經營百貨商店,亦未在甲茶葉公司工作不過,仲裁員曾某明只能有親屬關系;結果,檢察人員經對王某福并且勸得動教育,王某福交待了其與王某興勾結踏上一步虛假仲裁的事實,王某興亦承認其與另126人餐與甲茶葉公司不必然勞動關系,“授權委托書”上的簽名系偽造證明,仲裁員曾某明知道申請人與甲茶葉公司互相間不未知勞動關系但仍出具了仲裁調解書。
監督意見2017年8月24日,武平縣人民檢察院向武平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發出檢察建議書,一針見血地指出王某興、王某福虛構事實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員在深知的情況下仍對他編造仲裁調解書,讓王某貴的個人借款時轉成了甲茶業公司的勞動報酬債務,損害了甲茶業公司以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建議撤銷該案仲裁調解書。仲裁委已撤銷仲裁調解書后,2017年8月28日,武平縣人民檢察院向武平縣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指出王某興與王某福約定虛構事實查看仲裁調解書后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依據作出裁決想執行,不良影響了甲茶業公司其余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影響到民事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且據以先執行的仲裁調解書已予以撤銷,我建議你法院終結執行。
監督結果2017年8月24日,武平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他武勞仲決(2017)1號決定書,撤消武勞仲案(2017)19號仲裁調解書。2017年8月29日,武平縣人民法院作出裁決終結一切(2017)閩0824執888號執行案件的執行,并于同年9月25日口頭說明知道回答武平縣人民檢察院。王某興、王某福因組成虛假訴訟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曾某明因構成貪贓枉法仲裁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指導意義】
1.以欺騙勞動仲裁申請執行是民事拒執犯罪的一種情形,應當結合檢察監督。在清算、破產和執行程序中,立法和司法對職工工資債權給了了優先權完全保護:在公司清算程序中職工工資優先于全額支付;在破產程序中職工工資屬于優先受償債權;在執行程序中勞動爭議糾紛優先考慮。恰恰導致立法和司法的不優先保護,很多債權人為實現方法自身普通債權優先受償的目的,與債務人甚至還仲裁員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偽造證據,編造出來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事實先申請勞動仲裁,某些仲裁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檢察機關在對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的活動接受法律監督時,應重點審查如何確定必然虛假公證行為,對調查核實為虛假仲裁的,應建議法院終結執行,避兔先執行款錯誤分配。不太注重結合與仲裁機構及其主管部門的溝通,聯合起來抵御虛假仲裁行為。
2.申請辦理虛假訴訟監督案件,應當由盡量對線索的相同高度敏感性。虛假訴訟案件的表面證據事實與神秘情況往往本身較高差距,當事人與利益糾葛復雜,多未知通謀,檢察機關要敏于突然發現案件線索,充分要做調查核實工作。本案中,檢察人員在執行監督活動中發現到虛假仲裁線索,及時相繼開展調查核實工作,認真審查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戶籍信息、經濟往來等事項,分析當事人的從業、長久居住等情況,有步驟地相繼開展調查工作,夯牢證據基礎,到了最后徹底查捏造勞動仲裁的事實。
3.檢察機關在申請辦理虛假訴訟案件中,突然發現仲裁活動都違法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通過監督。依據《仲裁法》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仲裁裁決予以撤銷的法律有規定情形除開:仲裁庭混編也可以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裁決所根據的證據系變造,對方當事人隱瞞了便能會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以權謀私,貪贓裁決行為等。據《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人民檢察院這個可以真接向本院所辦理案件的涉案單位、本級或者主管機關這些那些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檢察機關在辦理虛假訴訟案件中,才發現仲裁裁決編造的,應在依法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那些要求糾正;發現仲裁員涉嫌詐騙貪贓仲裁犯罪的,依法移送犯罪線索。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三條
江西熊某等交通事故保險理賠
非訴執行監督案
(檢例第56號)
【關鍵詞】
保險理賠偽造證據民事抗訴
【要旨】
冒充原告名義提起訴訟,根據不同情況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全面的勝利法院生效裁判文書,非法獲取保險理賠款,組成虛假訴訟。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到不真實訴訟案件線索,應裝備強化線索發現和調查核實的能力,查清違法事實,糾正錯誤裁判。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1日,張某駕駛轎車與熊某知道駕駛摩托車發生了什么碰撞,因而熊某受了重傷、車輛受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張某負事故完全責任,熊某無責任。熊某傷情經司法鑒定為九級傷殘。張某駕駛的轎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事故發生后,熊某經他人可以介紹同意由周某與保險公司交涉中該案保險理賠事宜,但不曾授權其提起訴訟,周某在此之前向熊某申請支付了5萬元。張某亦經同一人能介紹同意將該案保險賠償事宜交周某去處理,并出具的證明了委托代理訴訟的《特別授權委托書》。2013年3月18日,周某冒用他人熊某的名義向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周某冒用他人熊某名義簽定起訴狀和授權委托書,冒用他人委托代理人的名義簽屬庭審筆錄、開庭審判筆錄和送達回證,熊某及被冒用身份的“委托代理人”因此均不事先知曉。該案中,周某還以及張某的訴訟代理人能參加訴訟。
此外,本案事故發生時,熊某為農村戶籍,從事外貿鋼筋工工作,居住的地方上饒縣某某村家中,而周某為實現方法牟利高額保險賠償金的目的,違造公司證明和工資表,并借用編造材料到公安機關開具證明,證明熊某在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在縣城工作并長久居住。2013年6月17日,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信民一初字第470號民事判決,判令甲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性格內向原告熊某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約計118723.33元。甲保險公司不服氣一審判決,提起再審至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8日,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予行政處罰決定(2013)饒中民一終字第573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甲保險公司賠賞熊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約計106723元。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突然發現2016年3月,上饒市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熊某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時間裁判后又向法院起訴,經調取資料具體卷宗,突然發現周某近兩年來代理十余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涉保險索賠案件,具體案件中未知當事人本人未出庭作證、委托代理手續不全、熊某的工作可以證明與個人基本情況肯定不符等疑點,初步調查有虛假訴訟嫌疑。
調查核實根據案件線索,檢察機關高中理科繼續開展了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一是向熊某本人知道一點情況,查明2013年3月18日的民事起訴狀非熊某本人的意思表示,起訴狀中簽名也非熊某本人所簽,熊某本人對該起訴訟毫不知情,并不了解起訴狀中所載原告委托代理人,亦未個人委托其參加訴訟;二是向有關單位核實熊某出險前的經常居住地和工作地,查清周某為定額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賠償標準獲取非法利益,主使某汽車服務公司私刻了熊某工作證明和居住證明;三是對周某代理的13件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案件通過梳理,發現到均涉嫌虛假訴訟,本案中最有名;四是及時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核實了周某是從冒用他人名義虛構訴訟主體、偽造證明授權委托書、私刻工作證明以及憑借不真實證據材料騙取公安機關證明文件等事實。
監督意見2016年6月26日,上饒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2016年11月5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以為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饒中民一終字第573號民事調解書系不真實調解,周某偽造證明原告起訴狀、偽冒原告非盈利組織會計訴訟代理人答話虛假訴訟,非法違規套取一定數額保險賠償金,威脅到訴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監督結果2017年8月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他(2017)贛民再第45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本案是一起由周某假冒熊某訴訟代理人向法院皺起眉頭的虛假訴訟案件,熊某本人及被冒充他人的訴訟代理人并無踏上一步和參加過訴訟,原一審判決和原二審調解書均有錯誤,裁定書已撤銷,就此結束本案審理程序。同時,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2017)贛民再第45號民事制裁決定書,對周某通過民事制裁。2019年1月,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一審法官、信州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戴某給予撤職處分。
【指導意義】
檢察機關直接辦理民事虛假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及時武器鍛造線索突然發現和調查核實的能力。虛假仲裁具高較弱的隱蔽性和欺騙性,僅從訴訟活動表面絕對無法甑別,特別要求檢察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有敏銳的感覺的線索突然發現意識。本案中,就線索突然發現來說,檢察人員注重實際把握了200元以內幾個方面:一是庭審過程的異樣,“原告代理人”或無法發表意見,或陳述、辯訴自相矛盾;二是案件材料和證據無比,熊某工作可證明還不如初步情況、履歷的確不符;三是調解結案無比,甲保險公司二審中未曾再提交新的證據,“原告代理人”就是為了迅速達成調解協議,主動地提出增加保險賠償數額,不符合常理。以才發現的異常情況為線索,陸續開展踏入的調查核實工作,是強行突破案件瓶頸的關鍵。依據案件情況不同,也可以綜合運用再詢問關聯當事人或是知情人,查找資料、調閱監控、剪切粘貼去相關法律文書也可以證據材料、案卷材料,網上查詢財務賬目、銀行存款記錄,現場勘驗、鑒定、審計包括向有關部門通過專業咨詢等調查措施。同時,應主動地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的溝通協作。本案中,檢察機關及時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線索,實際公安機關偵查取證手段,查實后了周某虛假訴訟案件的事實。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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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編輯器|貝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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